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法148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食品安全法148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是: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编号等必要信息,确保消费者知道食品的基本情况,从而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过程的全程追溯制度,包括原料、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存生产记录和质量检测记录,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条款强调了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如下:
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掺杂、掺***、掺杂、掺杂;不得以销售过期、已变质、劣质、非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以合法权限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剂使用方法或其他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的方式生产食品,不得以非食品原料、非食品为食品原料。
第二款:食品销售者应当查看并保持食品销售票据、有效期、检验合格证等,并应当将销售者的名称、销售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贴在销售地点醒目位置,以便消费者查看。销售者应当对食品销售过程中的污染、变质或者不能正常食用的食品负责,禁止销售食品商标已标记。
第三款: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儿童食品中列明的添加剂、食品原料或者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不得在食品上贴标签,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而言之,第148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遵守的标准,包括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示信息准确等。同时,食品销售者也有责任保证销售的食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劣质等食品。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体细节和法律解释可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法规进行查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安全法148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148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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