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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矿产,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矿产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民矿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权责匹配的规定?
  2. 自家承包地里挖出的乌木价值一个多亿,按现行法律应当归谁所有?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权责匹配的规定

合理开发利用***要符合国家规定。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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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自然***可分为3大类,生态***即恒定***,如光、热、水、风力、潮汐等,生物***即可再生***或可更新***,如动物、植物、微生物、土壤等,矿产资源即不可再生***或不可更新***,如天然气、煤炭石油等。

我国在土地***、森林***、矿产***等方面都有开发利用***的具体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自然***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退化,枯竭,就会阻碍生产的发展。开发利用自然***,势必要影响和改变环境。

民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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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是对环境的最好保护,树立正确观点,认识自然***的有限性。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国家实行自然***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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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自家承包地里挖出的乌木价值一个多亿,按现行法律应当归谁所有?

按现行法律,最终还是应当归国家所有。

自家承包地里挖出的价值上亿的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还是属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无主物”呢?我更倾向于后者。因为乌木的形成差不多会有几千年的历史,究竟谁是他的最初的所有权人,没有谁能说得清楚。我国法律没有对“无主物”进行规定,也没有物权创设方式“先占”的规定,因此不妨把乌木归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来考虑。

现已失效的原《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这个条款出来后,有民法学家对此提出批评,说“国不与民争富”,应当由先发现的人所有。为此引起了很多争论。

后来的《物权法》回避了这个问题。另避蹊径解决这个问题,它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差不多沿袭了这一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拾得遗失物是怎样的规定呢?《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到第三百一十八条进行了规定。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的乌木,谁能证明几千年前就归自己所有?肯定不能,到时候经过一定的公示程序,无人认领一年后自然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是否给上交人一定的奖励,原《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有规定,现《民法典》无相关规定,今后是否出台配套政策也不得而知。

所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及时知道自家承包地有埋藏物,也不要自己投入资金去挖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矿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矿产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